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20年11月20日在哈平路集中区宁波路8号,经委托第三方监测发现北大荒龙麦燃煤锅炉排放的颗粒物浓度为643mg/m³,SO2浓度为1234mg/m³,NOx浓度为269mg/m³,均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三相关标准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相关规定,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1.2万元。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天眼查显示,北大荒龙麦大股东为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后者系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其中直接持股41.56%,其余58.44%股份通过A股上市企业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